二十多年的律师生涯,愿与大家共勉!
浙江省 丽水市 水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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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介绍 | 自一九八二年起在乡镇政府从政八年,干过团工作、科协工作、农业水利工作和民事调解工作,蹲过村住过户。在工作期间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习。毕业后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历年办理过房地产案件、山林案件、合同经济案件、破产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保险理赔案件、医疗事故案件、相邻关系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名誉案件、侵权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有大量成功的案例。 办公地址:缙云县五云镇寺后路10号 电话:3123667 手机:13905889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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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 17:30:02 阅读(13) 评论(0)
2008-9-12 21:48:02 阅读(10) 评论(0)
陈某是缙云县东渡镇某村的人。2004年X月X日,陈某从东方工具厂下班骑摩托车往兰口方向回家,当途经330国道缙云收费站过去一百多米处连车带人摔倒在地,麻某从同方向骑摩托车,尾随其后碰到了陈某。报警后,陈某由人送医院进行抢救。交警来到事故现场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十来天后,陈某因对冲性脑挫伤,医治无效而死亡。交警委托公安法医对死因进行鉴定,其结论是陈某因对冲性脑挫伤致死,并结合该鉴定结论作出了“陈某因自己骑车摔倒致对冲性脑挫伤而死,事故责任属陈某自己,麻某虽刮擦到陈某,但对陈某之死没有责任。”
陈某家属接到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内心有说不出的苦恼,总认为后面碰撞到过的人多少应该有责任,于是在他人的介绍下前来向我咨询,要求打官司。我听了案情介绍后,到交警队调查了当时所做的笔录,笔录中麻某本人称“本人的摩托车带到了其头部,采取紧急措施刹车后,刹车柄脱落于远处。”二位目击者说“后
2008-9-13 11:28:20 阅读(14) 评论(0)
这是我办的又一个案例。那是寒冬腊月的一个早晨,缙云县方溪乡某村的王大正准备着斩杀大肥猪过年。叫来了屠工,又叫了弟弟王小前来帮忙。屠工本想用长柄铁勾勾住猪下巴骨,这样就会牢牢地勾住,不会脱落,但没勾到位,结果勾住了猪的嘴唇,然后由于猪的挣扎,猪嘴唇勾破铁勾脱落,这时帮手王小正去抓猪耳朵,当弯腰伸手过去时,脱落的铁勾扎到了王小的左眼。这时大肥猪跑了,帮手的左眼血流不止.......
事发后,王小经抢救治疗,花了近万元医疗费,左眼没能保住,经鉴定为8级伤残。王小造成的损失,根据当时的赔偿标准,至少要得到四万六仟元左右的赔偿。对于这么大的损失,作为农村来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王小提出要求时,主人王大和屠工都不能接受。
于是王小来向我咨询,我认真地分析了案情后,为了弄清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到主人王大和屠工处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被证实屠工具有屠宰资格,屠工与主人之间建立了屠宰承揽关系。
2008-11-4 10:09:23 阅读(20) 评论(0)
案情:某甲于2007年6月向某乙借款2万元,某甲用轿车抵押,因该车未过户到某甲名下,故某乙又于同年9月要求某甲的小面包车卖给他.双方讲好该面包车价格为2万元。尔后某甲将小面包汽车交付给某乙。某乙因车被盗,曾怀疑某甲所为,查无实据。2008年10月20日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归还2万元借款。
本案中就涉及到债的抵消问题.
下面我们先看看有关债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债的移转
1、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由新的主体代替原主体,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2、债的移转在法律上主要分三种情形:
(1)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效力可以产生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效力。
(2)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一般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被转移的债务
2009-5-30 15:54:13 阅读(14) 评论(0)
麻某做锯床业务于2006年向A公司赊购金属带锯床,后于2007年2月经结算尚欠A公司货款23万元,出具欠条一份给A公司。尔后继续与A公司有业务来往。
后公司因麻某未偿付该23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麻某应诉称自己已于2008年2月以刘某名义向公司汇款10万元,应从欠款中减去,并提供了汇款凭证;公司认为,这10万元是后来的业务货款,不是付欠条的款,且系刘某名义下支付的锯床款,与本案无关。审理中,麻某承认刘某与其合伙做锯床业务,双方于欠条后仍有业务往来,账目尚未清算。特殊的情节是,欠条之后的业务往来,因公司信任麻某,故在向麻某刘某发货时均无收货签收手续,后来的业务款公司一时尚无法与麻某清算,麻某也不愿清算。遂公司主张欠条款先行解决,并认为欠条是前一销售合同,经结算出具了欠条,事实清楚;欠条后的业务是另一销售合同关系,尚有待双方进行结算。因此,法院在查明前后不同的二个
2009-11-27 14:42:19 阅读(1) 评论(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2009-11-27 8:35:47 阅读(0) 评论(0)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 农牧渔业部 教育部 商业部
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
(83)公发(劳)47号
有效 (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
全文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人事、劳动、农业、畜牧、农垦、水产、农机、社队企业、教育、粮食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审阅同意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今后犯人刑满释放,除强制留场就业的以外,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的规定,现对犯人刑满释放后的落户和安置问题,作如下通知,望切实遵照执行。
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问题
2009-11-20 19:41:55 阅读(18) 评论(0)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
甲方:浙江晨龙锯床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XXX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被甲方聘为单位职工。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乙方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 元,已由甲方支付。 年 月 日乙方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 级伤残。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2009-11-15 20:18:15 阅读(9) 评论(0)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09-11-14 18:49:24 阅读(24) 评论(0)
催收货款法律意见函
函催字(2008)第2号
于立经理:
浙江省缙云县五云法律服务所接受浙江锯力煌锯床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所涉货款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经核查委托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贵单位为需方与浙江锯力煌锯床集团有限公司为供方于2007年9月16日至9月27日共签订了五份带锯床购销合同。合同交易总金额为13325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供方已按约交付了合同标的物(带锯床),贵单位也已按约预付了185000元的预付款,并垫付了运费27500元。但贵单位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到目前止,尚有1120000货款未给付。